2006年4月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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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权,女教师走上公堂
卿敬鑫

  湖南永州市高校女教师秦美蓉因避雨时,不慎摔入办公楼下的壕沟而造成八级伤残一案,日前有了结果。3月28日,东安县人民法院对此依法作出一审判决:由东安县第二建筑公司承担主要责任,赔偿秦美蓉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费用6万余元。
    
  祸不单行
  痛失慈父的高校女教师摔下壕沟
    秦美蓉是湖南永州市某高校的女教师,有着一个三世同堂的幸福之家。谁料,福无双至,祸不单行。2005年11月10日上午10时,正在学校上课的女教师秦美蓉接到其丈夫兰光清打来的电话:父亲去世了。秦美蓉赶紧回到家里,与丈夫一道料理父亲的后事。
    当天晚上11时,秦美蓉等人将父亲的遗体运回老家———东安县花桥镇,准备在老家料理老人的后事。次日凌晨2时,秦美蓉与亲友们一道,来到花桥信用社围墙旁的公路边,按照当地习俗焚烧死者的遗物。突然,天空下起大雨来了,众人连忙四散而逃寻找避雨的场所。秦美蓉对当地不太熟悉,看见对面的公路旁耸立着一栋尚未竣工的花桥镇政府办公大楼,当即向大楼跑去。谁料,大楼与公路护坡之间竟然有一条深达4米的壕沟。天黑路滑,再加之施工单位没有在护坡上设置警示标志,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。“不好!”当秦美蓉发现这一情况时,已为时已晚。只听“砰”的一声,来不及收住脚步的秦美蓉结结实实地摔在壕沟里的碎石堆上。当众人赶去时,她躺在地上已经不醒人事了。众人连忙七手八脚地将她送至当地医院救治。第二天上午,又被转送至永州市中医院治疗。
    经医生大力抢救,秦美蓉方才脱离危险。经永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,其伤势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、L4椎体粉碎性骨折、左胸第5前肋骨折,构成八级伤残的严重后果。经过近两个月的住院治疗,秦美蓉先后花去医疗费近8万元,才康复出院。
    
    索赔遭拒
  高校女教师一怒上法庭讨公道
    痛失慈父之时,自己又被摔伤,这给秦美蓉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。她独自一个人躺在医院的病床上,连父亲的最后一程都没能送别。秦美蓉悲从中来,是什么原因给自己带来巨大的伤痛呢?伤愈出院后,她决定讨要一个说法。
    就在出院的第二天,2006年元月6日,秦美蓉来到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,找到冯松林律师就此事进行咨询后,她终于找到了讨要说法的途径。
    元月7日上午,秦美蓉找到承建花桥镇政府办公大楼的施工单位———东安县第二建筑公司,向该公司经理王兴坤提出,要求建筑公司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适当赔偿。建筑公司却断然拒绝了她的要求。秦美蓉只好一纸诉状,将东安县第二建筑公司推上了法庭。
    3月3日,东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。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唇枪舌战的激烈辩论。
    秦美蓉诉称:其因公公去世,与亲属一道在东巡县花桥镇政府尚未竣工的办公大楼附近的公路旁,按当地习俗焚烧死者的遗物。因天忽然下起大雨,才跑到办公大楼去避雨。谁料,公路上的护坡与办公大楼竟有一条壕沟,而作为施工单位的东安县第二建筑公司没有设置警示标志,也未设置安全护栏,致使其摔下壕沟,造成八级伤残的严重后果,损失达8万余元。
    东安县第二建筑公司辩称:原告的伤情早在2005年11月10日晚上11时之前就已形成,而且,当晚11点多钟已入住花桥镇卫生院治疗。因此,原告声称的11月11日凌晨2时到花桥镇政府办公大楼避雨,摔入壕沟而受伤的事实根本不存在,纯属虚构。
    双方就原告的伤是否属于因避雨摔入壕沟而形成的事实,进行了激烈的辩论,争执相持不下。法院只得休庭,要求当事人双方再行举证,择日开庭再次审理。
    
    法院判决
  建筑公司担主责赔偿6万余元
    休庭期间,双方当事人又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。
    3月28日,东安县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,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查证。认为,原告于2005年11月11日凌晨2时,到花桥镇政府办公大楼避雨而从护坡上摔下跌伤的事实,有原告本人的陈述、当时在场证人的证言及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,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。而被告除了提供的所谓原告进当地医院入治时间为2005年11月10日11点多钟,系医院的医生失误而为,而且被告并没有提出新的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。因此,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。而且,作为施工单位的东安县第二建筑公司,在施工过程中,对于办公大楼临街门面与公路护坡之间的壕沟,未设置警示标志,也没有在护坡旁高置隔离带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,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,其不作为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安全管理有关法律规定,应承担主要责任,即80%的责任。秦美蓉作为成年人,风高天黑的雨夜奔跑而坠入壕沟,造成伤残的后果,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,即20%的责任。
    3月28日,东安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:东安县第二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、后续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3878.38元。